民宗委发[2008] 253号
民族文化宫: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及文化部社图发[2007]31号中关于“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由国家民宗委组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意见,经研究,决定由民族文化宫中国民族图书馆负责牵头编制“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负责指导。
“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是我国首次编制的国家级行业定级标准,是我国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科学依据。该项目涉及面广,内容繁杂,政策性、法规性、专业性强,编制意义十分重大。鉴于民族古籍目前之现状,任务急迫。民族文化宫要组织力量加强领导,切实推进工作,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民族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尽快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争取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并上报我委颁布实施。
国 家 民 委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