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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节选
bt365国际版 日期:2015-07-03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3年11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促进四川各民族、各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实施办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少数民族学校可以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

  第九条 广播电视播音应当使用普通话;使用方言播音的,应当经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电视和广播可以使用普通话播音,也可以按照规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

  第十七条 公文、印章、标牌、合同、公务用名片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少数民族地名和外国地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译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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